潍坊市企业家联合会党委会议事规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联合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,实现党委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章,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联合会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原则,紧紧围绕联合会的中心工作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定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联合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表现在: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贯彻落实;参与重大问题决策,支持理事会、监事依法行使职权;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选拔培养符合“德才”标准和“四化”条件的领导人才;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,搞好党性党风教育,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四条联合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研究决策,主要体现落实“三重一大”要求,按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对提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章 党委议事范围
第五条党委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:
(一)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 决定的重大措施;
(二)党的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反腐倡 廉建设、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;
(三)意识形态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方面的重要事项;
(四)在统战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;
(五)党委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,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;
(六) 在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方面的重大事项;
(七)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决策的事项。
第三章 议事原则
第六条议大事原则。按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要求,参与重大问题决策,为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,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在联合会的正确贯彻执行。
第七条实事求是原则。从联合会的实际出发,以实事 求是的精神,处理好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关系,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。
第八条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按照《党章》规定,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,统一认识,统一思想,真正体现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
第九条依法办事原则。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,依法办事,按程序办事。
第十条与时俱进原则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求真务实优良传统的基础上,坚持解放思想、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以发展为第一要务,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,解决新问题,探索新路子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十一条党委研究讨论是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,党委书记末位表决。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,要提前征求党委意见,共同确定议题,提出预案。
第十二条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,由党委书记提出。理事会、秘书处提出的议题,需报党委书记确定后再上会。议题一经确定,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。除非紧急情况,党委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。
第十三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秘书处应提前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题通知与会人员,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,以便与会人员准备意见。
第十四条联合会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议。根据议题需 要,可邀请相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列席会议。在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中,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、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,该成员应主动回避,会议主持人也可提醒该成员回避。
第十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,书记外出时委托一名党委委员主持,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。
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。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调整、使用及奖惩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,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。
第十七条党委会决策必须按程序进行。凡列入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,负责提出该议题的牵头单位或委员,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,让与会委员进行分析比较,从中选出最佳方案。
第十八条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调整、使用及奖惩时,党委书记应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,提出表决事项,由到会的委员逐一表决。决定干部的任免、提名或奖惩事项,应对人选逐个表决。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。
第十九条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决策外,一般应暂缓表决,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。
第二十条会议结束后,秘书处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,必要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。会议纪要、文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或授权的党委委员审定后方能印发。
第二十一条党委委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、决议,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实施。决定、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,应及时反映,对重大问题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,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。
第五章 监督保障措施
第二十二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。对确需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,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的,或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,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,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或督办。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,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、决议的情况,对执行决定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按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秘书处要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 的意见,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,并建立催办制度。
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《议事规则》。对不按《议事规则》办事的党委委员,视其情节,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;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,凡属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,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,违者将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记录、纪要、决议、方案等有关文件按规定归档保存。
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联合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